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3)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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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风俗习惯的自由。此项权利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
《宪法》都有明确规定。由于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尽
相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是各异,汉族长期按自己的风俗习惯生
活,少数民族如果没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就谈不上
民族平等。
(5)语言文字权利。国家一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
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
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
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
文字。”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60多种语言、30多种文字,赋予
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是避免搞汉族和其他大民
族的语言文字特权。这项权利是民族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6)发展经济、文化权利和获得国家帮助权利。《宪法》“序言”
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从
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
建设事业。”另外,国家对聚居少数民族实行是一系列照顾、扶持
帮助政策,散居少数民族当然有权得到同样帮助,这样才体现民族
平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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