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4)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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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2 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保障宪法赋予的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建国以来,国家采取了一
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从立法上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
一系列法律,国务院颁布了位数可观的行政法规,一些部委制定了
部门规章。从机构建制上来看,国家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恢
复和更改了少数民族成分,处理了一系列侵犯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
重大事件。
(1)法律关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规定。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
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
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民事诉讼法》和《人民
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与此相同的内容。《选举法》规定:“年满十
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
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
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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