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6)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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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
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
改、封存或收官。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尊重一切少数民
族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的自由,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或者改
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此《通知》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
“凡属于少数民族,不论其何时由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
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都应当予以恢复。”这个《通
知》是建国以来的保障少数民族特别是散居少数民族族籍权的一个
最明确、最详细的规章。
保障政治权利方面。1950年11月。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
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要“普遍而大量地培
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
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
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并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
工作的汉族干部,比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各
民族的军事干部,在初期一般也送到政治学校或政治训练班学习,
并逐步准备在军事学校开设民族班的条件。”少数民族干部是国家
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政治力量,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前提条
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正是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一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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