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整理(6)

时间:2025-07-06

1、保单贷款的数额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90%,投保人需承担贷款的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满,投保人应归还借款本息。若未归还本息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3、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质押。

自杀条款指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如果自杀,合同自成立起已

满两年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全保险

(1)两全保险的概念

是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形式,即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有的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的10%给付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两全保险的特点

1)保障最全面的一个险种,它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2)保险期限确定。 3)采用均衡费率。 4)保单具有储蓄性,具有现金价值。5)由于每张保单的保险金是必然给付的,所以保险费较高。

(3)两全保险的种类

第一,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二,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第三,养老附加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期满仍生存,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保险金。

第四,联合两全保险,即一张保单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联合投保的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健康保险的特点

1、合同性质和保险期限

健康保险有对患病所致残疾或死亡的约定给付,合同性质是受益性合同;也有对患病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补偿,合同性质是补偿性合同。健康保险通常是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

2、承保的标准

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所以健康保险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比寿险要严格。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健康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次健康状况来承保。

3、观察期或等待期的规定

是指合同生效到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一段时间。

观察期一般为90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但一般可退还保费。

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观察期出现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只有在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因患病等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4、成本分摊条款

健康保险,主要是医疗保险,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滥用保险权利,一般都有成本分摊的条款,以其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

成本分摊条款主要有:

第一,免赔额条款一般对医疗费用保险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只对超出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二,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 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第三,给付限额条款对医疗保险的具体项目有最高赔付金额的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医疗保险

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常见的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

第一,普通医疗保险

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治疗疾病时所发生的一些相关的、一般性的医疗费用。对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有免赔额和比例分摊的规定。但一般没有观察期的规定第二,手术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其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无免赔额和比例分摊的规定。但有观察期的规定。第三,住院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有给付限额的规定和观察期的规定。第四,综合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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