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整理(3)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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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重要事实: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要求:明确说明)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内,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费(除寿险外)。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发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行使这种权利。 明示弃权,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默示弃权,默认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运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活动的意义
(1)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障社会公正利益(2)有利于控制保险金额,核定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一般财产保险:
第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无保险利益,则无法获得赔偿。
第三,保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转让才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第三,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3)人身保险:
第一,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人寿保单可以转让或抵押。但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让或抵押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三、※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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