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8)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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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0 实体防护装置
5.10.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周界高度应≥2000mm,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0.2 小区周界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栅栏围墙应采用单根直径≥20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竖杆间距应≤150mm,栅栏1000mm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 5.10.3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0.4 内置式防护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15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2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6mmX16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600mmX100mm。
6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2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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