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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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3.11 具有16路(含)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5.3.12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5.3.13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4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5.4 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4.1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4.1.1 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5.4.1.2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
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4.1.3 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5.4.1.4 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4.1.5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4.1.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5.4.1.7 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4.1.8 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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