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6)

时间:2026-01-16

5.5.7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

5.5.8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 72和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5.9 以毛坯房交付的住宅,除一、二层及顶层住宅外,其它层面的住宅应预留与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信号接口。

5.5.10 小区监控中心报警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有显示(声光报警)、存储、统计、查询、屏蔽(旁路)、巡检和打印输出各相关前端防盗报警控制器发来的信息的功能,信息应包括周界防区、各住户和相关用户的名称、部位、报警类型(入侵报警、求助、故障、欠压等)、工作状态(布防、撤防、屏蔽、自检等)所发生的日期与时间;

b)应具备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c)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 d)应配置满足系统连续工作≥8h的备用电源;

e)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f)应留有与属地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5.5.11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6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6.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6.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6.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5.7 监控中心要求

5.7.1 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面积宜≥20m2。

5.7.2 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7.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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