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7)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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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7.5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x,宜设置空调设施。 5.7.6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7.7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e)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d)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5.7.8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5.8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8.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5.8.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8.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9 防雷与接地
5.9.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9.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5.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9.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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