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5)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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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5.4.1.9 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4.1.10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4.2 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4.2.1 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4.2.2 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5.4.3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4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GB50396-2007的规定。 5.5 室内报警系统要求
5.5.1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5.5.2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b)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c)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d)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e) 小区的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f)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 g)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5.3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5.5.4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5.5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
5.5.6 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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