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6)

时间:2026-01-16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

社会组织。《百苗图疏证》中“黑楼苗”记载:“邻近诸寨子高坦处造一楼,高数层。用一木杆,长丈余,[挖]空,悬于[顶层],名‘长鼓’。凡有不平之事,即登楼击之。各寨相闻,俱带长镖、利刃,齐至楼下,听寨长判之。”清代对川楚湘黔之地苗疆改土归流后,在其基层社会中设百户寨长控制各民族基层社会:“各土司等陆续呈请归流,始改设州县营分统,归文武管辖,其苗寨内止设百户寨长,如内地之里正保甲而已。三厅原额三十六人,设立初原因苗人惧见官长,如偶犯细故,即令百户为之处分。”D3]在侗族社会中,会款是固有的集会议事的组织形式,也是基层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唐宋时期,侗款制已经相当完善,宋代以后又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演变,到了清末,实行“洞、里、团”和保甲制度,这些地区的款组织已经不复存在,但在侗族聚居的较为偏僻、交通闭塞的地区,仍保留着侗款制管理地方事务。m】

纵观明清时期西南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其形式多样,推行地区范围广,功能也较最初设置时更为明显。,在里社向里甲、里甲向保甲的变迁过程中,其组织的严密和职能的强化,从编审户丁田亩到征收赋役、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这一进程中可见一斑。也正因为如此,保甲等基层行政组织才能“终清之世不废”,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基层组织一起,实现其管理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3]和琳:《奏拟湖南苗疆善后章程六条折》,《湖南苗防屯政考》卷3,<征服》上,第589页。

[34]姜大仁:《侗族政治遗产资源探析>,《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95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