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
时间:2026-01-16
时间:2026-01-16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6期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
韩敏霞
【摘要】古代中国的地方行政一般以县为基层单位,由于县级行政设置仍然不能满足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因此历代中央政府都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了县以下的乡村一级。明清时期,国家在西南地区的基层行攻组织形式主要有里社、里甲、保甲等,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不断深入,基层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变迁,且存在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现象。
【关键词】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按照职权范围及层级,其分为中央行政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在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设置中,一般以县为最基础的行政单位。但由于县所管辖的范围大、人口多,不便于深入有效地统治,所以,历代中央政府都将其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延伸到县以下的乡村一级。秦汉以来,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按一定数量编组民户,从而将高度分散聚居的基层人民组织起来的种种形式,便一直成为封建政权统治基层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构成了我国的基层行政组织体系。明清时期,国家在西南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形式主要有里社、里甲、保甲和图甲等,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不断深入,其基层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变迁,为国家逐步控制西南及南方地区的基层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单社的设詈
“社”是金代时县以下的基本行政组织,它以自然村为基础,按照户数而建立。蒙古族人入主中原建立元朝之后,由于其典章制度多半沿袭前代的旧制,在地方基层行政体系的设置上,元代也沿用这一制度,于至元七年(1270年)开始在北方置社,元灭南宋后,社在南方诸如湖广行省等地得到广泛推行。社的构成,按《元典章》中《劝农立社事理条》规定,“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人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川据史载,社设立的目的在于“劝课农桑”,并由社长专门负责劝告社民致力农耕、开发水利、设立义仓、开垦荒地及预防蝗旱灾等等。“诸社长本为劝农而设……,其社长使专劝农。”【2】尽管西南地区的四川和云南行省尚不能确定设有“社”,但元朝至元十四年(1277作者简介:韩敏霞,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民族法学。
[1]《元典章》卷23(户部九》。
[2]<元典章》卷16(1正t令》。 9D
上一篇:吃货厦门旅游攻略美食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