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2)

时间:2026-01-16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

年),思州守令田景贤归顺元朝,置思州安抚司,领务川、邛水、安夷、思邛4县,隶属湖广行省,因此,“社”有可能同样是元代西南地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之一。以至到了元末明初,很多乡村组织都以“社”之名来称呼,村社制已成为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社”经过金代的巩固,元代的发展,到明清时,已逐步以“里社”的形式与“保甲”制度并存。此时,里社综合“里”与“社”的职能,作用主要转向调查人丁户口,为征收赋役服务。

二、里甲的设置

里的名称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的里亭制,经魏晋南北朝的三长制、唐宋时期的邻保制及元代的社制,口】明代时已发展为较成熟的里甲制。明初在历经战乱之后,各地人口减少,便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建立里甲,里甲成为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组织。与元代的“社”一样,里甲不是一级政权机构,但其直接管理百姓,成为明王朝庞大统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与元代的“社”不同,明代的里甲还要承担协助当地官府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稳定的生产秩序的职能。,这些职能在西南地区的里甲也如此。《重修邓川志》记载:“各甲立一牌,开生理人口,并兵器等物。”14]操作上,十甲牌法规定:“每家各置一牌,备写门户、籍贯及人丁多寡之数,有无寄庄暂宿之人。揭于各家门首,以凭官府查考。仍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背写本院告谕。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查动静。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罪。”b】此外,明代的里甲还兼具地方司法、教育的功能,且通过设立老人制度而实现这一职能。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为恢复成周之治倡设“老人制度”。他说:“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希望通过里设老人。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词讼,若户、婚、田、宅、战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而径诉于官,此之为越诉”[6】。这一总体规定,在西南地区也得以推行。《重修邓Jf『州志卷五》中“里老”记载:“各里设一人,以寨(塞)奸细,以警大盗,以息争讼,以平贸易”;“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之善,平乡里争讼”,老人可以决断乡里的民事及轻微的刑事纠纷。

清代,清政府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建立的,在广西泗城府西隆州的彝族就被设为巴结甲倮倮亭。在云、贵、川三省交界地区的四大彝族土府改流地区,国家主要在基层设立里制。如大定府设仁育等六里;水城厅设有永顺等十里;平远州设有向化等六里;云南镇雄在改流后,设致和等十里;毕节县下有六里,彝族集居地区设有平定、长乐二里。又如,康熙时,四川巴县乡村为12里,即忠、孝、廉、节、仁、义、礼、智、慈、祥、正、直等,一里为十甲【7】,一直至清末。嘉庆二十年(1815年)六月十一日,《巴县详册》中载:“计开牙户刘兴芬,年二十八岁,身中面白无须,实系巴县直里三甲载粮民籍”【R】,说明巴县有里甲。清代力行保甲,康熙、乾隆年闯,清廷曾多次覆准四川推行保甲制度,并将“湖广填四川”的人一体编入,而巴县则一直沿用里甲制度。有清一代,全国州县中一直实行里甲制度者,除巴县外为数也不少[9】,如康熙二十四年,广东所属州县“经[3]参见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吾土与吾民>,三联书店1992年版。

[4][明]艾自修:《重修邓川州志》卷5《官师志>。

[5][清]继昌:<行素斋杂记(卷上)>,上海书店1984年版。

[6]《明会要》卷5l《民政》,中华书局1956年版。

[7】[民国]向楚等撰:《巴县志》卷2,线装本,据民国28年(1939)刻版重印。

[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5—366页。

[9]李映发:《清代州县下社会基层组织考察》,《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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