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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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
徭,责令千百户及头人、蜩长稽查约束。云南夷人,与民错处者,一律编入保甲。其倚山傍水,自成村落及悬崖密箐内,按寮居处者,责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跚】道光元年(1821年)有“土司地方分编保甲一条:汉夷良莠不齐,无业游民易致生端构衅,著责令编排编保甲,土与司管下夷人,著落伙头,寄居汉民,著落客长庄痔,各查造户口清册,夷人由土司核给门牌”。[21】这说明未改土归流的地方也开始设立保甲制度。在冕宁县档案中就有“所属部落户口设立乡约保长约束,番蛮已入编审”的记载。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云南大理邓川地区就有“并令编入保甲,一体抽查,复为设立头人,随时约束”,并且还说“责令乡保、头人认真约束”。瞄3说明这些地区的彝族已经设有里甲和保甲制。据此,以清理户籍为主要功能的保甲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中广泛推行。
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更定保甲之法”,对保甲又作了大的改进。保甲组织结构基本不变,而保甲组织的职能则确定为“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行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1牌、甲、保都是以户口为编审对象,现已演变为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民间基层行政组织。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保甲便承担起了对移入苗民地区的其他民族的稽察职责,从而为规范苗汉关系、实地处理因杂居而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起了较大的作用。道光六年:“黔省汉苗杂处,近来客民渐多,非土司所能约束,自应编入保甲以使稽察。,除苗多之处仍照旧例停止外,其现居苗寨客民,无论户口、田土多寡,俱著一律详细编查,惟令各该管地方官查办,转致胥复滋扰。”道光三十年十一月,清宣宗谕旨:“近年各省盗贼横行,劫案累累,甚至湖南会匪滋扰,两粤贼势蔓延,推原其故,皆保甲之法不行。”[243清宣统二年(1910年),广西金秀瑶族《桂田等村石牌》明确规定:“各不得停留歹人。如有此事,令十甲严查。一家犯罪,九家同论。”瞵1
从清初至清末,国家对西南及南方地区设置保甲的问题始终保持高度的重视,并适时调整,以至在汉化程度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都先后设立了保甲。这一时期,为了规范汉夷之间的经济贸易,国家更加强调保甲的职责,尤其在云南,其与江西、湖广的人交易甚多,应严加管理。对于永昌府的潞江、顺宁府的缅宁,由于是通达各地的交汇处,“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查,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对于一直居住在近边的人,地方官应照内地的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并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其与邻近蛮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俱用互结保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查明参处”。对于永昌、腾越、顺宁、顷宁、南甸、龙陵一带的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汇、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缅匪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缅宁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人官,本犯究处”㈨。保甲在西南边境地带的设置,为清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七>。
[2t]参见[20】。
[22】参见[20]。
【23]参见[20]。
[24]参见[20】。
[25]韦玖灵:《从石牌话看瑶族的原始法律意识》。<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5期。[26]参见[20],卷774{刑部五十--)。 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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