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3)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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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6期
各花户自行议定,每甲设立里排一名,按年轮充,协同粮差逐户催纳,仍令花户自封投柜,将完过数报知里排,以免欺隐诡寄”;清末四川南川县“户房设柜,以县派差按里甲分催”。‘101说明里甲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已成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翻阅地方志和地方档案,可知“有清之世,丁粮可并而里甲不可去”【¨】。
三、保甲的设置
明代力行里甲制时,保甲制也在基层社会推行。保甲大抵在先秦时期即已产生,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曾力行保甲之法。保甲作为一种地域性自卫组织,与里甲一样,是官治行政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承载着封建国家管制基层社会的重要职能,r12]因此也同样是明清时期一种重要的基层行政组织。明代宣德年间,广西御史朱惠“以伍籍空虚,复奏籍民兵,编保甲,令自为守”【131,正德以后,保甲制便逐渐在全国各地实施。
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即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制,以整顿、稳定战乱后的秩序。之后,康、雍、乾三朝都对保甲制度有大的发展。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广西贵县知县凌森美进入各族聚居之零竹岭,“编保甲,严窝主而奸息”114],保甲制在西南地区推进。雍正四年(1726年),保甲制度又有进一步发展,实施范围扩大到“熟苗熟僮”及棚民、寮民、蛋户、甘肃回民。“弥盗之法,莫良于保甲。至各边省,更有籍称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僮即可编入齐民。”£1姐雍正六年,清廷定例:“归流苗蛮族类逐一编造户口册籍,分清地方衙门跟究。如该管官不加详,仍听苗蛮居住混杂者,照例议处。”[16】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西南及南方地区的保甲制度的推行,促使政府对散居的各族人民进行管理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雍正十三年(1735年),题准“广西庆远府归流土民百七十九名,汇入宜山县籍”,后同于台湾、四川“定例令专管官编立保甲,查辑匪类”。D7]乾隆十五年,秦倬任云南江川知县,奏折中说:全县“分为十乡,每乡各设乡约一人”;“其保正视村落远近,人户疏密为差,多寡不等,如荣富、甸头、牛摩、西山、海西、古城、双龙、普妙等九乡皆汉(人)所居,惟九寨一乡,尽属裸夷,无土司管辖,被化既久,夷风渐变,保正之法可行”。【I加与此同时,保甲的编制已无所不至,对山居棚民按户编册,沿海等省商、渔船保结报官,对于居住在甘肃、云南等省的少数民族以及道观庙宇、盐场、矿场,乃至流民乞丐等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外省入川民人,同土著一律编查。系倚亲佃种者,即附田主内”,“贫民人川垦地者,听其散居各府州县佃种佣工……散住各府州县佃种者,责令佃主出结;贸易者,市邻出结;依附亲故者,亲故出结;寄宿寺庙者,留宿地主出结,仍与土著同编入保甲,互相觉察。”【伸】对于四川改土归流的各番寨,责令乡约甲长稽察。“广东寮民,每寮给牌,责令寮长钤柬。苗徭寄籍内地,久经编入保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余各处苗
【Io][民国】《南川县志》卷4《食货》.,
[11][民国]《彭山县志》卷3。
[12]陈绍方:《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晋阳学刊)2006年第3期。
[13][明](万历)《广西通志》卷32(兵防》,云南省图书馆藏本。
【14]【明](嘉庆)《广西通志>卷253(宦绩》.四库全书文渊阁本影印。
[15]《清世祖实录》卷43。
【16]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8,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18】《碑传集》卷104(秦倬》。
[19][清]常明修,杨芳灿等纂:嘉庆《四川通志>,l引6年刻本。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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