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4)

时间:2026-01-15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2.8继电保护运行信息上报

2.8.1属总调直接调管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将本月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投退情况(记录)、保护异常处理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总调继电保护处。不属总调直接调管的厂站,上报时间由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自行确定。

2.8.2各中调应在本月5日前将上月继电保护动作数据按要求上报总调继电保护处,由总调继电保护处按时做出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月报。

2.9 故障录波、保护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2.9.1 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应当确保正常投运,其投退须经调度批准。

2.9.2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现场运行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2.9.3 故障录波数据远传应尽可能采用数据网通讯方式,条件不具备仍采用电话远传的,该电话线必须专用。特殊情况,可通过传真方式。

2.9.4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的运行维护,当厂站端进行改建时,应及时对相应的主站、子站的标识、画面等进行完善。

3、保护及通道的规范命名

3.1 各级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线路的线路保护、辅助保护、保护通道应根据本网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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