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12)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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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路侧有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认为将来不用担心有人进入和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区段。
二、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路侧有高度大于1.5m的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人、畜不能进入的区段。
三、桥梁、隧道等 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堤隔离设施连接封死以外的区段。 第4.4.3条隔离设施的中心线,一般沿公路用地界线以内20~50cm处设置。
第4.4.4条隔离设施遇桥梁、通道时,应朝桥头锥坡(或端墙)方向围死,不应留有让人、畜可以钻入的空隙。
第4.4.5条隔离设施与涵洞相交时,如沟渠较窄,隔离设施可直接跨过;沟渠较宽,隔离栅难以跨越时,可采取桥梁、通道的处理方法。
第4.4.6条当受地形限制,隔离设施前后不能连续设置时,就以该处作为隔离设施的端部,并处理好端头的围封。
第4.4.7条当沿公路用地边界地形起伏较大时,隔离设施可设计成阶梯式。
第五节 防眩设施
第4.5.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置防眩设施。
一、夜间交通量较大,大型车混入率较高的路段; 二、平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路段;
三、设置竖曲线对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四、从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匝道或连接道进入主干线时,对向驾驶人员有严重眩目影响的路段;
五、无照明的大桥、高架桥上; 六、长直线路段;
七、地形起伏变化较大的路段。
第4.5.2条防眩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设施的连续性,避免在两段防眩设施中间留有短距离间隙。 第4.5.3条长距离设置防眩设施时,防眩设施的形式或颜色宜有一定的变化。 第4.5.4条防眩设施的设置应注意与公路周围景观的协调。
第4.5.5条防眩设施与各种护栏配合设置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结合防风、防雪、防眩的综合要求,考虑组合结构的合理性。
第4.5.6条防眩设施在曲线半径较小的弯道上设置时,应验算其对停车视距的影响。
第4.5.7条防眩设施在凸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避免防眩设施下缘漏光;在凹形竖曲线上设置时,应适当增加防眩设施的高度,其高度的变化可按本规范第三章第3.1.8条进行计算。
第六节 视线诱导设施
第4.6.1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主线,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轮廓标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直线段,其设置间隔为50m。主线曲线段或匝道上的设置间隔可按表4.6.1规定选用。
轮廓标曲线段的设置间隔
表4.6.1
*一般指互通立交匝道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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