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8)

时间:2025-07-09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12.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2.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12.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13.

13.1 释义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3.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3.3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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