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6)

时间:2025-07-09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6.1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

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7.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7.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

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

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

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

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7.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后的有效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减额交清时,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

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有效保险

金额。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 8.

8.1 减保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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