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3)

时间:2025-07-09

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

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

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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