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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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银泰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已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