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7)

时间:2025-07-09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9.

9.1 转换年金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减保”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3)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10. 合同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

应减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我们合同解除本保险条款“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资料: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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