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7)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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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听证委员会主任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委员会委员、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方案的,应予以说明;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委员会委员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可以向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提出询问;
(五)听证委员会主任总结发言。
第三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听证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主要包括:
(一)按照有关规定选取、确定听证委员会委员;
(二)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关听证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听证委员会委员;
(三)承担公告、召开预备会、组织考察、召开听证会等活动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四)积极协助听证委员会及其委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参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