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5)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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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定价听证方案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供社会评议。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定价理由说明应当至少包括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只设1名听证人并担任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应至少占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听证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定价决定、定价理由说明,以及组织听证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其他各类资料完整归档,统一保管。
第四章 听证委员会
第三十条 听证会可以设听证委员会,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前款所称听证委员会,是指经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负责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并就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意见提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的临时性组织。定价听证结束时,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 设立听证委员会进行听证的,在听证的组织以及听证程序上,本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未予规定的,参照适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