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4)

时间:2026-01-17

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事项:

(一)听证会举行30日前,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二)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通过政府网站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听证会举行前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等召开预备会或者开展实地考察,帮助听证会参加人了解定价听证事项,对所涉重大、复杂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有关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具体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方案的,应予以说明;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回答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听证会各项议程的时间安排。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上适当引导和协调,保障各听证会参加人有合理的时间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认真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认为准确无误的,当场签字确认;认为有错误的,当场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7日内,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签名确认后提交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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