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6)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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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一般由10—15名委员组成。听证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主持听证会、组织和协调其他听证事务。听证委员会其他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四)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五)有必要参加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代表及其他人员。
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除听证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听证委员会委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通过随机选取、委托推荐或者聘请等方式产生。
听证会举行30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委员会委员、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名额、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委员会委员名单、定价听证方案要点,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二)认为有必要的,于听证会举行前召集听证委员会委员通过预备会、考察等方式调研定价听证事项;
(三)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议程充分论证定价听证事项;
(四)听证会举行后7日内,出具经出席听证会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的听证报告,提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
第三十四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阅读各类听证资料,积极参与听证委员会组织的预备会、考察等调研活动,主动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定价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广泛听取、收集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如实反映;
(三)依时出席听证会,充分论证定价听证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四)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并签名确认;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委员会委员送达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议程以及听证会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以听证委员会的名义召开,按照下列议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