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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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5月31日以粤价〔2010〕102号发布 自2010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含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定价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广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具体的定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以及组织部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定价听证征求意见。
第三条 定价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四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不得作为听证人。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五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