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之法定刑适用(8)

时间:2025-07-13

年第6期,第123页。

⑨应该指出,张明楷教授在将“冒充”拆为“假冒”和“充当”的时候,在我看来,实质上是从“文理解释”的层面上为使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行为得以罚当其罪所作的努力;而王作富教授等在此问题上的“当然解释论者”实际上是在认为文理解释无法做到罚当其罪的时候,进而求助于论理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两种努力之间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解释的具体路径不同而已。新近的研究也正是从当然解释的角度,对于这样的“拆字”解释予以了赞同。见崔少梅、陈洪兵:《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40页。

⑩(1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页。

(12)欧阳竹筠、杨方泉:《刑法当然解释论》,载《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13)刘明祥:《论抢劫罪的加重犯》,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51页。

(14)从论述的语脉上看,刘明祥教授支持现行的立法规定。只是,他在前述的论述的最后退了一步,“即便是认为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必要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予以规定,那也只能通过今后的立法予以增补,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15)刘艳红:《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4页。

(16)杨向勇:《抢劫罪情节加重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17)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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