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之法定刑适用(4)

时间:2025-07-13

注释:

①刘明祥:《论抢劫罪的加重犯》,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51页。

②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③刘艳红:《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3页。

④逄锦温:《抢劫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第136页等。

⑤蒋熙辉:《刑法解释限度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6页。

⑥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8页;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注①。

⑦同前注。

⑧王作富:《罪刑法定与大解释》,载检察日报主办《法学院》专刊第1期,2007年1月5日,第8版;刘宪权:《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载《法学》2006年第12期,第77页;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123页。

⑨应该指出,张明楷教授在将“冒充”拆为“假冒”和“充当”的时候,在我看来,实质上是从“文理解释”的层面上为使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行为得以罚当其罪所作的努力;而王作富教授等在此问题上的“当然解释论者”实际上是在认为文理解释无法做到罚当其罪的时候,进而求助于论理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两种努力之间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解释的具体路径不同而已。新近的研究也正是从当然解释的角度,对于这样的“拆字”解释予以了赞同。见崔少梅、陈洪兵:《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40页。

⑩(1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页。

(12)欧阳竹筠、杨方泉:《刑法当然解释论》,载《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13)刘明祥:《论抢劫罪的加重犯》,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51页。

(14)从论述的语脉上看,刘明祥教授支持现行的立法规定。只是,他在前述的论述的最后退了一步,“即便是认为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必要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予以规定,那也只能通过今后的立法予以增补,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15)刘艳红:《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4页。

(16)杨向勇:《抢劫罪情节加重问题研究》,载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17)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第55页。

关键词: 军警人员/冒充/当然解释/法律漏洞/立法技术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第263条作为法定刑加重情节之一规定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一项,而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身份进行抢劫的则未加规定,理论上对此种情况如何适用法定刑认识不一。本文在比较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之轻重后,导入了学界主流观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也评介了解释论者为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所作的努力。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则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技术的整体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263条在规定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后,又规定了八种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形,其中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适用加重的法定刑的规定。在一段时间之内,学界对于“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军警人员”的范围、“冒充”的含义,以及“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否要求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等等方面。在这些问题上,尽管也不无争议,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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