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1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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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十号文上市系列案例分析
然而,之后事情逐渐“变味”了,2006年4月,此前宣称“从未考虑过鄂武商的控股权”的银泰系开始“发难”,浙江银泰在连续增持后,银泰系合计所持有的鄂武商股权直追武汉国资委。银泰系谋求控股权的图谋暴露,双方正式开战。
同样的事情也出现在收购百大股份上,只不过“前锋”由武汉银泰变成了“杭州奥特莱斯”,受让多家股东的法人股,浙江银泰同时在二级市场增持百大股份。
关于这几家公司的控股权之争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参与收购这三家A股上市公司的“武汉银泰”、“杭州奥特莱斯”,是后来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即,这两家合资企业,有一部分权益进入了境外红筹体系,还有一部分依然留在境内。
武汉银泰、杭州奥特莱斯的股权转让疑点
10号文生效前,“杭州奥特莱斯”的股权结构为:中国银泰(内资)65%、浙江银泰(外资)35%。2006年9月8日(10号文生效的当日),浙江银泰向中国银泰收购了杭州奥特莱斯65%的股权。“武汉银泰”在10号文生效之前的股权结构为:中国银泰(内资)52.54%、上海银泰(外资)33.33%、武汉华汉(内资)14.13%。在10号文生效后的2006年12月,中国银泰向上海银泰转让武汉银泰52.54%的股权,武汉华汉向浙江银泰转让14.13%的股权。至此,武汉银泰、杭州奥特莱斯的权益才全部整合至境外上市体系内。
显然,转移武汉银泰及杭州奥特莱斯内资股权的行为,属于关联并购,理应报商务部审批。对于此操作的合规性,其招股说明书解释为:“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版)》并不适用于北山收购浙江银泰及三江收购上海银泰,原因为该等收购于并购规定生效日前已完成,且并购规定不会追溯适用”。
这显然是一种“避重就轻”的法律解释,浙江银泰及上海银泰的权益转移发生于10号文生效前,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武汉银泰及杭州奥特莱斯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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