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7)

发布时间:2021-06-08

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提前解除时,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挂靠方自行承担。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但是否所有以挂靠方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协议,资质出借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这样处理会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呢?由于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也疏于涉及身份的合同。基于这种合同的民事协议,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第三方是基于对这种身份的信任的情况下,才与挂靠方签订民事协议,如材料供应、借款、劳务分包或者其他民事合同,如果在责任分担上不考虑资质所有人,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因此,认为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涉及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因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完全不考虑资质出借方的责任,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区分这种相关协议是否涉及特定身份,只有在不涉及资质这个特定身份的协议,才应当由挂靠方承担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

(2)挂靠方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分担。挂靠方以资质出借方的名义与三人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则均应由资质出借方先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再由双方根据前文确定的原则,平均分担责任。当然,如果无资质的一方冒用有资质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由于有资质的一方并不知情,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并未成立,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由冒用资质的一方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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