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5)

发布时间:2021-06-08

无效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对外赔偿的问题。无论谁履行了对外的赔偿义务,都涉及挂靠双方内部分担的问题。这时候,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如果不能,应该依据什么来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没用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挂靠协议违法应当认定协议无效,但在挂靠双方或者一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内则按挂靠双方关于责、权、利的约定来处理,即“协议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对于这种处理原则,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既然认定双方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协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规定当然也应该无效,即法院不能依据协议约定来分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对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都是清楚的,但双方仍然达成合意,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无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过错程度应该是一样的,所承担的过错责任也应该是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或双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应当平均分担责任。

3.挂靠工程承包相关合同的民事责任。挂靠关系成立后,除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外,挂靠方即实际施工人还会因为承包合同与发包方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形成民事契约关系。这种民事契约关系,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买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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