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6)
时间:2025-03-10
时间:2025-03-10
借贷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解除或者被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这些民事契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然面临提前终止。
解除这类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相关的民事合同,同样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而且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仍然可能是挂靠关系的双方。众所周知,在挂靠关系中,一些挂靠只是纯粹的资质利用关系,即利用有资质一方的相应资质参与工程竞标,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然后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这种情况下,挂靠方除以资质出借方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外,涉及的其他中间事项,包括工程涉及的对外的买卖、借贷、租赁、融资、抵押、担保等,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另一些挂靠则在挂靠关系成立后,挂靠方在整个建筑施工活动中,从订立承包合同到最终的竣工验收,所有的行为都以资质出借方的名义进行,因此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买卖、租赁、借贷等合同,也是以资质方的名义实施的。由于主体不同,这些合同解除的后果极其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不同的。
(1)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分担。一般认为,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尽管合同的内容涉及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但仍然应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资质出借方通常并不知情,即使知情,也无权对挂靠方的行为进行干涉。因此,这类合同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