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8

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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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靠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形成挂靠关系的双方之间,一般都签订有书面的挂靠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一般也按照惯例有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挂靠双方发生争议,就必须对这一协议的效力进行评判,并根据协议的效力确定双方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挂靠关系被认定为违法后,根据《合同法》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回归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对此,《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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