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从理论上看还是比较明晰的。
现实中的情况却往往比较复杂。双方真正发生争议时,挂靠协议往往已经开始履行。这时,对于出借资质的一方,可以判决返还管理费用;但对于无资质一方,应当对出借资质的一方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这一点并不确定。笔者认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表明资质出借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润,仍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无资质的一方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因此,出借资质双方之间不应仅就出借挂靠资质本身相互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资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资质所有人的名义参与工程承包。当然,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挂靠关系,而是民事侵权关系。由于资质所有人不知情,显然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冒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应当就冒用他人资质造成的资质所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1.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挂靠工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