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12)

发布时间:2021-06-08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负荷性质、容量、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设配电回路。

6.2.2 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2.3 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由低压配电室至楼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分区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6.2.4 住宅建筑各单元或楼层宜装设带隔离功能的保护电器。

6.2.5 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配电,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配电。

6.2.6 住宅建筑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时,各相负荷的分配应尽量保持平衡。

6.2.7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不应采用三相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套内各层或各房间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8 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3.2 住宅单元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开关电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功能。剩余电流报警信号除应在配电箱处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3 为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为防人身间接电击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6.4 导体及缆线选择

6.4.1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和住户套内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电力电缆、电线。

6.4.2 电气竖井内的封闭式母线槽、预制分支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等配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多层住宅建筑的配电干线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配电

线路应选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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