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65.16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a) 执照持有人更换姓名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b)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 颁发其执照的民航总局文件;
(3) 国家批准的执照补办收费标准规定缴纳的费用;
申请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值勤。
第65.17条 考试程序
(a) 执照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c) 执照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