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填写的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
(1) 两份本规则第65.61条(b)款要求的课程大纲复印件;
(2) 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3) 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
(b)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1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c)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对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65.64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
(a) 除非被吊扣、吊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 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终止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