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0)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c) 理论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连续2次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第65.20条 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a)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带有下列任何欺诈行为:
(1) 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 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b)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资格并在12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C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65.51条 执照要求
(a)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与机长共同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满足本条(b)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按照执照中载明的机型履行签派放行权。
(b)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在前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否则不得履行相应的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责任。
(c)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