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3)

发布时间:2021-06-07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至少200小时的训练,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 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直接监督下,担任协助签派放行飞机的人员,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59条 技能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这种实践考试应当基于民航总局在本规则附件A中对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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