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6)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65.11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 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3) 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