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8)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排除非法证据难题的解决。诸多领域素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之不良风气,有些地方的 侦查人员依法将其主要精力放在 立案 及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未作 同步录像 的 调查 期间,以致侦查人员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全程同步录像 的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其监督侦
查人员审讯活动合法性的功能。 可见,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问题不可能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
立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而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依然成为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
(四)审前阶段诉讼化机制严重不足
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实质性参与不仅是程序正义最为重要的内容和要求, 而且也是保障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观察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整个审判前阶段上,犯罪嫌疑人名为诉讼主体,实为诉讼义务的承担主体。犯罪嫌疑人除了履行配合控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义务之外,无法真正以一个诉讼主体的角色积极参与诉讼并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律所设计的审前程序行政化色彩和神秘化色彩浓厚,诉讼化机制严重不足。所谓诉讼化机制,就是让控辩双方有机会在第三者面前各自陈述理由,特别是由第三者对于某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或措施进行审查决定。观察欧美法律,逮捕或羁押犯罪嫌疑人、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方法、作出起诉或正式开始审判等,大多由法官经过听审程序后作出决定。这样一种诉讼化机制保证了控方实施的重要诉讼行为从一开始便受到第三方的监督制约,特别是第三方的介入和审查,使辩方获得了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对诉讼进行实质性参与的机会和条件。通过这样一种诉讼化机制,既可以阻止控方一些容易造成冤错案件的诉讼行为的实施,同时又可以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已经发生的错案。由此可见,我国审前阶段上控方单方运作,而且神秘地、不受有效制约地行使侦讯的权力,排斥了被指控者及其辩护人对于诉讼的实质性参与,排斥了第三方作为监督者、裁决者的及时介入,客观上增加了刑事错案发生发展的可能性,限制了辩方和第三方在防止错误追究中的积极作用。
四、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非理性
司法机关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非理性现象也成为错案发生或难以发现和纠正的重要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通过监督预防刑事错案成为检察环节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方面却存在一些非理性现象,这些非理性现象表明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即使不是直接导致错案的原因,也至少是直接妨碍错案预防功能的重要因素。工作机制上的非理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反映在不完善的侦查引导机制和监督机制、不科学的指导决策机制、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和缺乏正当性的疑难案件协调机制四个方面。
(一)侦查引导忽视错案预防与侦查监督滞后乏力
检察引导侦查,这是国外多数国家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司法改革过程中,我国检察机关也提倡以检察引导侦查。问题是,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引导侦查也制定了某些指导规范,将强化侦查监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作为这一改革的目的,但在实务中,检察引导侦查在价值认识和任务设定上仍然存在误区。强调检察引导侦查的背景主要是贯彻 从重从快 严打 方针过程中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引导侦查的方式多为提前介入诉讼,目的是帮助侦查机关尽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控诉证据,更
快速地批捕、起诉,追求的价值主要是控诉的效率。而且,在引导侦查的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
前引 ,第151页。 参见[日]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及以下。2002年 法制日报 的一篇报道写道: 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这一新机制是针对过去存在的侦查部门与检察
机关之间配合不够紧密、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各地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办案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其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机制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也符合司法规律,在 严打 整治斗争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受到基层公安机关的普遍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