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6)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虚化本质上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名不副实,或者接近形同虚设。长期以来,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仅显得单薄,而且缺乏保障,再加上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对法律漏洞的充
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很难拥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虚化现象又突出表现在以
下两个方面:其一,法律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缺乏肯定、明确、具体、完善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肯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或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仅有抽象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内容,或者没有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具体的法律措施:其二,司法实践中无视法律上已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的
辩护权,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或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意见置之不理。审
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自己是否享有辩护权、如何行使辩护权,如何保障其行使辩护权,法律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理论上也是诉讼主体,但实际上更像诉讼客体,因为他一直处在被要求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查明与他有关的案件事实的地位上。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作用空间也非常有限。整个审前程序中,如果不是辩护人会见当事人的需要,检察人员一般都不会主动与辩护人见面沟通,主动听取其辩护意见,而法律也没有提供律师在审前程序中行使辩护权的有效途径和有效形式。从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都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单方面行动,单方面决策,缺少一种与之相对抗的辩护机制,缺少一种能够促使其发现问题,减少错误的机制。如果说审判人员还有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防止发生定罪量刑错误的动机和愿望的话,那么审前阶段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基本上不会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同防止错案联系起来,相反习惯于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辩护行为看作是妨碍自己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障碍。立法和实践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虚化,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无力防御的状态,这虽然在多数场合确保了侦查、起诉的高效率,但在少数场合又因为排斥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和对抗增加了错案的风险,成为错案的原因之一。
2 辩方知悉权受限
对辩护方而言,获得控方所持证据以便进行有效辩护,不仅是其辩护权的应有内容,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内容。 必须将指控犯罪的证据告知被告人以便其答辩,这个要求历来被视为自然正义的中心原则。 如果刑事诉讼想达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的,控辩双方之间交换和共享信息的程序是很重要
的。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形看,在审前阶段上,检察机关掌握着指控犯罪的证据,而辩护方通常对此信息无从知晓。在审判阶段的庭审之前,辩方也只能得到十分有限的证据信息。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信息的垄断增加了其有效指控的把握,也强化了其在庭审中的主动和优势。这种信息垄断增加了辩方行使辩护权的难度,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指控带来了某种不确定性。因为检察机关将证据信息垄断,辩护方自然也会垄断辩护证据信息。一旦辩护方掌握着重要的辩护证据,而控方对此一无所知,那么在庭审阶段辩护方提出这类证据时,控方会很被动。正是这种审前阶段双方证据信息互相保密的习惯做法,使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无罪判决或者撤诉变得不可避免。控方证据信息垄断,使辩护方无法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向控方提出异议,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同时也不会让无罪证据提前让控方了解,这就使得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的矛盾和疑点难以及时暴露,控方既失去了及时补充核实证据、制定有效对策的机会,也失去了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的机会。由此可见,缺乏审前阶段证据交换程序,被指控者及其辩护人证据知悉权受到限制,削弱了诉讼的对抗性,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性,这至少是审前阶段上难以有效预防错误起诉的原因之一,而且也增加了审判阶段上避免误判的难度。 由于被告人不能自由地
获得控方保管的所有材料,所以误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刘梅湘: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载陈光中等: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2004年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页。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上就难以有所作为,律师参与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参见陈国庆
等: 审查起诉程序中辩护职能的保障 ,载陈卫东等: 3R 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及以下。
[英]罗杰 伦格: 信息交换与证据展示 ,载麦高伟等: 英国刑事司法程序 ,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201页。前引 ,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