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10)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_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_李建明
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由此可见,在个案问题上,上下级之间的请示与指导、请示与把关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机制,形式上能够暂时地解决请示者面临的难题,但这种解决的基础是权力、权威,而不一定是科学。在涉及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题时,被请示者的意见和把关的决策意见可能暂时地平息了办案人员之间的争议,消除了办案人员的犹豫,使办案人员能够下决心形成决策,或者能够直接执行被请示者已经作出的决策。然而,这种决策指导意见或决策意见也可能终结了对案件难题的继续研究,强行掩盖了案件的疑点,包含着很大的错案风险。本来因为发现了错案的风险而不敢作出批准逮捕或起诉的决策,但这种决策指导意见或决策意见的作出却使错案的形成或继续发展成为现实。许多错案在决策过程中都经过了领导把关或向上级请示的过程,而被请示者并没有发现或制止错案。这种以请示和答复为主要形式的指导监督机制,实则是错案风险转移机制,由于领导或上级对请示问题的答复,办案人员的错案风险就巧妙地转移到了被请示者身上。其结果是弱化了检察人员防止错案的责任意识和有效的努力,养成了向上请示的安全省力的办案习惯,同时增加了错案发生发展的风险。
(三)考核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违反诉讼规律
司法机关对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评是一道艰巨复杂的难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评价,并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在这种奖惩机制中也包含着对错案责任的追究机制。这些机制在激励、督促刑事司法人员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方面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错案预防方面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样一种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现象,有些内容违反了诉讼的客观规律。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错案预防的效率,甚至刺激了错案的形成。
现行办案质量效率考核评估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基本缺陷是,没有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理想化、形式化、表面化、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真实全面反映办案的质量与效率,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司法人员的作用,难以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和发展。突出反映在办案质量效率考评机制中过分强调考核数据的意义,责任追究中重形式不重内容,重结果不重过程与原因。从大多数刑事错案的情形看,最直接、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在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之下,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侦查行为却获得滋生的有利条件。 侦查机关将 破案率 作为考核干警工作的主要指标,甚至将案件侦破情况与承办案件干警个人的经济、政治等切身利益挂钩亦是促使某些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个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惜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
是犯罪嫌疑人采取 酷刑 或精神强制等变相 酷刑 等非法手段收集涉案犯罪证据的重要因素之一。
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存在同样的问题。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习惯于通过各种统计数据的排队来形成绩效优劣的位次,如全年批准逮捕案件数和人数、提起公诉的案件数和人数、自侦案件立案数、提起公诉率、撤案率、决定不起诉率、无罪宣告率等等,这些数据客观上成为评价一个检察院、一个业务部门或检察人员个人办案质量效率的主要根据,有些数据同时成为对检察人员进行奖惩的根据。这样一种考评体系中还包含着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情形。例如,一方面把提起公诉率高看作办案质量好、效率高;另一方面,又把无罪判决率低视为办案质量好,效率高。从逻辑和实证角度分析,要控制无罪宣告率,就不能追求绝对的高起诉率;起诉率越高,无罪判决的比例也会相应提高。实际上,所有这些数据都无法完全人为控制,数据的大小高低首先由诉讼规律所决定,且某些数据的高低并不必然说明绩效优或差。从诉讼规律来看,立案后一定数量的案件被撤销,或者有一定数量案件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被宣告无罪,完全是正常的。要求立案后特别是批准逮捕后都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无一例外地被判决有罪,显然只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美好理想和良好愿望。因此,简单地以数据论英雄,排优劣,在激励和约束检察人员认真办案的同时,也会刺激检察人员不顾诉讼规律和案件的实际情形,一味追求既定的目标。为实现既定目标的需要,甚至将错就错或有错不纠。因为纠正错案意味着前一阶段检察环节的工作绩 前引 ,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