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9)

发布时间:2021-06-07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发现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办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出安全监察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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