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5)

时间:2025-04-20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涉及的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述;

(二)设计依据(分项对应);

(三)建设项目周边安全环境评价;

(四)建(构)筑物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情况;

(七)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对应防范措施;

(八)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九)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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