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11)

发布时间:2021-06-07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三)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直接参与安全评价的评价人员,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及办理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三)经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验收,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发现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指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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