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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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确认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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