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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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十)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一)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有2/3以上专家签署肯定性意见或者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报告书;
(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和申请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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