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8)

发布时间:2021-06-07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三)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验收申请材料中有一项否定结论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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